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560号
魏春生:
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你、第三人随州市锦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魏春生向原告支付租金223155.54元;2、请求判令被告魏春生支付以每月实际欠付租金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8802.25元(详见违约金计算表),并支付以223155.54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3、请求判令被告魏春生支付律师费5798元;4、请求判令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案涉租赁物(车牌号为鄂S309C2、车架号为L16L6VR74M0000152、发动机号为1020K043106的程力牌重型平板货车)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解江灵 电话:0553-5968121
本公告于2023年3月2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