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1153号
吴纯根:
原告王呈梅与被告吴纯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呈梅起诉: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812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案件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汤沟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张川
电话:0553-6663535
本公告于2023年3月2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