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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荣、樊海明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执行异议通知书等材料送达公告

日期:2023-03-24  作者:送达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周荣、樊海明:

本院对你公司与谷涛的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你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现发现你二人为公司股东且未出资到位,怠于履行股东义务,故原案申请人提出追加你二者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们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执行异议通知书等执行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三份,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本公告于2023年3月24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