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芜湖城建公司承包了鸠江区二坝镇某路段的设计、施工工程,绿化带景观绿化为其工程内容一方面。该公司承包上述工程后,在道路绿化带内补植树木,为保证树木成活率,该公司采用铁丝固定的方式固定树木。受害人杨某的承包地位于该绿化带的西侧。
2021年5月,杨某在搬运承包地蚕豆秆过程中,腿被田头绿化带中一根系在木桩上的铁丝绊倒受伤住院,7日后出院在家保守治疗,后于2021年10于死亡。杨某近亲属认为该片绿化带是由被告负责施工建设、管理、养护,对其管理养护的绿化带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被告乱拉铁丝且未设置警示标识,因此受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被告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原告方多次与被告方沟通无果,诉至鸠江区法院。被告芜湖城建公司辩称被告作为施工方,按照设计方案种植树木后,在养护期内根据科学合理的方式在绿化带里用铁丝固定树木,没有任何过错。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规定,任何人随意进出绿化带,践踏损坏绿化带草木,应受到相应处罚,因此绿化带是禁止通行的。受害人明知绿化带禁止通行,且里面有固定树木的铁丝,可能存在被铁丝划伤甚至绊倒的风险,却仍然随意进出绿化带,应对其主动将自身置于禁止通行的危险之中,而产生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应否对事故发生承担责任及责任比例问题。本案中,被告基于合同关系成为案涉绿化带的管理人,对绿化带负有管理义务,鉴于案涉绿化带紧邻公共道路及围绕承包地的实际情况,被告履行上述义务的同时不应给他人带来安全隐患。被告采用栽短木桩并斜拉铁丝的方式固定树木,铁丝经过风吹日晒不易观察,地面固定铁丝的短木桩被绿化带中的杂草掩盖亦不易察觉,被告也未在木桩及铁丝上设置相应提醒标志,被告管理绿化带方式不当造成安全隐患,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对于受害人的责任认定,第一受害人行走的区域属于绿化带范围,并非可以通行道路,并且其边搬运蚕豆杆边行走的行为亦会影响其观察视线及给行走带来不便;第二,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绿化带中拉有铁丝应系知情,其在通行绿化带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应对其自身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综上,法院酌定被告对案涉事故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责任。
行人任意践踏损坏绿化带草木属于不文明行为,且绿化带种植草木等植物,并非正常道路,随意通行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日常行走时应走规范人行道,切不可为贪图方便,自甘风险,擅自穿行绿化带。
汤沟法庭 胡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