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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7民初2680号康艳勇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日期:2023-04-26  作者:金融巡回法庭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3)0207民初2680

康艳勇: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康艳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康艳勇偿还贷款本金8945.39元,利息325.47元,罚息15732.90元,复利563.81元,共计人民币25567.57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16829日,罚息、复利计算至2023316日),自20233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罚息、以尚欠利息为基数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复利;2、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抵押物(车牌号蒙H50723,车架号LGWDB3172DC000652)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芜湖金融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承办人: 吴德文

办公电话:吴德文:0553-2817202;冯韵东:0553-5968515

本公告于2023426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