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2836号
刘中源:
我院受理原告贺鹏飞诉被告刘中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贺鹏飞起诉: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5000元整;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梅根生
联系方式:0553-5968512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3年5月10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