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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7民初701号万泽鑫物流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3-05-12  作者:送达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07民初701号

宁国市万泽鑫物流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捷卡商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飞、第三人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芜湖捷卡商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88272.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22年10月31日前的逾期付款利息11210.55元,自2022年11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日利率0.5‰标准计算至88272.08元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吴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捷卡商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元。

三、被告宁国市万泽鑫物流有限公司判决第一、二项向原告芜湖捷卡商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宁国市万泽鑫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飞追偿。

四、原告芜湖捷卡商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PC0266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码LFWSRXSJ1L1F31467)享有抵押权,并在判决第一、二项范围内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计1195元,由原告芜湖捷卡商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吴飞、被告宁国市万泽鑫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70元(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鸠江区财政局,收款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大道支行,收款账号:34020807331124052305110016)。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李柏东            电话:0553-5968129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202351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