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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7民初487号芜湖瑞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永康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3-05-15  作者:送达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3)0207民初487号

芜湖瑞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永康

原告芜湖牛高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瑞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永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

(2023)皖0207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芜湖瑞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牛高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1455元【并以214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结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张永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元,由被告芜湖瑞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部分的诉讼费336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梅根生

联系方式:0553-5968512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2023515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