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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7民初855号杨阳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3-05-15  作者:送达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3)0207民初855号

杨阳

原告诸葛玉香诉被告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

(2023)皖0207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诸葛玉香归还借款本金17000元及借期内利息1258元,逾期付款利息以7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诸葛玉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杨阳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鸠江区财政局,收款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 园 大 道 支 行 , 收 款 银 行 账 号 :34020807331124052305150006)。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梅根生

联系方式:0553-5968512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2023515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