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1016号
叶明君:
原告安徽蓝沙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明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
(2023)皖0207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叶明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蓝沙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2330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元,由被告叶明君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鸠江区财政局,收款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 园 大 道 支 行 , 收 款 银 行 账 号 :34020807331124052305090008)。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梅根生
联系方式:0553-5968512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3年5月15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