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202号
傅义红:
本院受理原告李云芳诉被告傅义红、被告卢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斌赠与被告傅义红85593元的行为无效;
二、被告傅义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云芳85593元,并支付以85593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三、驳回原告李云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8元,由原告李云芳负担7元,被告傅义红负担1941元(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的诉讼费专户,户名:芜湖市鸠江区财政局,收款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大道支行,收款账号:34020807331124052305090006)。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陈尚雯
联系电话:0553-5968016
本公告于2023年5月1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