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1331号
徐东兵:
本院受理原告雍成德与被告徐东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东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雍成德劳务报酬4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2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劳务报酬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雍成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元,由原告雍成德负担54元,被告徐东兵负担862元。(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862元,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862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鸠江区财政局,收款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大道支行,收款账号:34020807331124052305160004)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汪庆
联系电话:0553-5968016
本公告于2023年5月1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