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1475号
曹贤阳、吴得志:
原告芜湖优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曹贤阳、吴得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曹贤阳向原告支付代偿款本金利息(截止2023年1月10日为25,344.52元,之后以本金22,493.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直至付清本息时为止);2、判令被告曹贤阳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2,000元、保全保险费等);以上合计27,344.52元(截止2023年1月10日);3、判令被告吴得志对被告曹贤阳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沈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法官:陈尚雯
联系电话:0553-5968016
本公告于2023年5月1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