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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7民初2301号芜湖易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诉送达材料公告

日期:2023-05-17  作者:送达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07民初2301号

芜湖易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博途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易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博途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起诉:一、请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提货,价款为432453.56元;二、请求被告支付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货款计人民币432453.56元和已提货未付款的货款1317548.19元,共计1750001.75元;三、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暂计15743元(暂计至2023年3月2日。以1750001.7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请求被告支付催告后仍不提货的场地占用和保管费暂计人民币18000元(暂计至2023年3月2日。占地约320平米,200元/天,自2022年12月1日起计至实际提货之日止);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案件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汤沟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朱海凤

电话:0553-6680149

本公202351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