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2901号
悍马(合肥)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芜湖市美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悍马(合肥)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如下:
一、被告悍马(合肥)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市美邦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480元.并自2023年4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芜湖市美邦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元,由被告悍马(合肥)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133元,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133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鸠江区财政局,收款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大道支行,收款账号:34020807331124052305060005)。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290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
承办人:刘慧
联系方式:0553-5968126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3年5月1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