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3171号
韦业余:
原告陈士海诉被告韦业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和利息2100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下午15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承办法官:刘慧 电话:0553-5968126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3年5月1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