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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7民初560号魏春生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3-05-19  作者:送达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07民初560号

魏春生:

我院受理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你、第三人随州市锦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春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223155.5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22年12月31日之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5281.35元,自2023年1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所欠租金为基数,按照日0.3‰计算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魏春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798元;

三、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登记在第三人随州市锦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鄂S309C2的程力牌重型平板货车(车辆识别代码L16L6VR74W0000152,发动机号1020K043106)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6元,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元,被告魏春生负担4818元 (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鸠江区财政局,收款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大道支行,收款账号:34020807331124052305180010)。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解江灵            电话:0553-5968121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2023519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