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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7民初548号阜阳市三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3-05-22  作者:送达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07民初548号

阜阳市三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安徽科创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三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

2023)皖0207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阜阳市三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科创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服务费1.7万元、项目咨询费3000元,合计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安徽科创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5元,由原告安徽科创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负担205元,被告阜阳市三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裕溪口法庭

承办法官:李柏东              电话:0553-5968129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202352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