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1014号
叶超:
原告邝建权与被告叶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叶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邝建权劳务费13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叶超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承办法官:杨慧忠 电话:0553-5968536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3年5月2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