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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口玉言”怎能巧妙躲避

日期:2023-05-24  作者:周云峰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因买卖房屋发生纠纷,多次诉讼至鸠江区人民法院汤沟法庭。在2021年处理的案件中,被告林某某在庭审中与原告协商的相关事项却因为其给付的是“挂失银行卡”难以履行,原告黄某某无奈再次将被告林某某诉至法院。

案件事实与经过:2019年,原告黄某某与林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房屋买卖相关事项,却并未对其中“过户费”进行明确。2021年,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林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黄某要求被告林某某返还房地产交易税,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最终认定原告黄某某证据不足,未予支持其要求返还房地产交易税的诉讼请求。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就相关政策退还税款达成口头一致意见,即双方各得一半。因该时退税款尚未实际发生,为保证履行,被告林某某将其用于接受退税款的银行卡交付给原告,并告知该银行卡的取款密码。然而就在原告黄某某去取款时,却发现该卡已经挂失。

本案审理过程中,除原告黄某某提交的相关证据,承办法官还调取了前案的判决书进行佐证。最终认定原、被告双方就案涉退税款分配达成的口头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判决被告林某某十日内给付原告黄某某退税款额的一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该民事法律行为对行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充分说明,作为一名合格的成年人,只要张了“金口”,出了“玉言”,都应当秉承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坚决履行,妄想通过其他方式“巧妙躲避”最终也只是徒劳一场。

 

                                汤沟法庭  周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