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6214号
冯国青:
我院受理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国青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1、判令被告冯国青支付租金23294.32元、违约金14106.37元(违约金计至2023年9月30日,详见清单)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2、判令被改冯国青支付律师费228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芜湖金融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人:冯韵东
电话:0553-2817202
本公告于2023年10月10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