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语】借条、收条以及欠条,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表明借款、收款、欠款常见的信息载明形式。日常生活交易中,不可能做到事无巨细,任何交易都签订书面合同,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就必须得结合交易双方的交易习惯、转账记录来确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由此进一步审理案件。
【案情回顾】:原告主张在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6月24日期间,被告以修理轿车等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分五次向被告微信转账,加上经案外人某公司现金给付被告的钱,一共72000元。后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归还,遂成讼。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3年5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向其发送微信收款码。同日,原告将2000元转至被告微信账户。2023年5月22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于2023年5月27日至2023年6月24日期间,通过微信分三次将50000元转至被告微信账户。2023年3月10日,被告出具的收条上载明“今收到某公司人民币贰万元整,事由为营销费用”。
本案争议焦点系原、被告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被告出具的收条是否构成借款。因被告并未到庭,为充分保障其合法利益,本院在认真分析原告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后,结合原告庭审陈述,作出了公正判决。
【裁判结果】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凭证,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就微信交易过程中转账的52000元达成了借款合意,被告应予返还。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出具收条中载明的借款本金20000元,本院依据收条的出具形式,以及收条中载明的内容,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被告收到案外人的转款20000元。另该收条载明收款事由为“营销费用”,结合日常生活交易习惯,本院认为该收条无法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无法证明原、被告双方就该笔款项达成了借款合意。最终,本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微信借款中的52000元,对原告主张该收条中的借款20000元,依法予以驳回。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心语】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一般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
收条,一般是指收到交来的钱或物,写给送交者的作为凭据的条子。一张完整的收条包括标题、正文、署名和时间四部分。
欠条,通常是民事主体应付但欠付他人资金或物品时,书写的凭证性文书。
综上,当事人应当结合日常交易过程中的事实关系,合理选择出具相关凭证的载体形式,避免造成歧义,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汤沟法庭 周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