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语】投保“非营运”险种的轻型厢式货车,为他人拉货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否以其用于经营性运输为由拒绝理赔呢?
【案情回顾】被告高某驾驶登记为“非营运”的轻型厢式货车与原告宋某的丈夫蒋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宋某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蒋某无责任。被告高某驾驶的货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两被告拒绝赔偿,且拒绝定损,故原告诉至鸠江区法院,要求被告高某承担其车损21232元及车损评估鉴定费20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对高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案涉车辆为轻型厢式货车,运输货物是其主要用途,被告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车辆为他人拉货会使案涉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案涉保险合同虽载有相关免责条款,但该合同系格式合同,某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就案涉相关免责条款已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故原告的车损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支付的评估费2000元,是原告因本次事故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法院亦予以支持。故原告的车损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2000元,不足部分19232元,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支付的评估费2000元也由上述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官心语】车辆的使用性质分为“营运”和“非营运”,如投保人以“非营运”车辆性质投保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用于经营性运输行为,导致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如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免责条款一般系格式合同,如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就相关免责条款已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审管办(研究室) 张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