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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民初610号白义红尚金叶王建华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日期:2019-02-28  作者: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9)皖0207民初610号

白义红,尚金叶,王建华: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义红,尚金叶,王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白义红、尚金叶偿还贷款本金42549.19元,利息7539.06元,罚息20318.04元,复利4233.70 元,共计人民币74639.99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10日、罚息、复利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罚息、以尚欠利息为基数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复利;2、请求判令被告王建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抵押物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冀D501AQ,车架号LZWADAGA7EB832490)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芜湖金融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