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市 鸠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皖0207行审12号
南陵鑫冠义齿制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芜)食药监食罚[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皖0207行审1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
一、对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芜)食药监食罚[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南陵鑫冠义齿制作有限公司应按照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缴纳罚款20000元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审判庭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鸠江区法院行政庭 张立新
联系电话:0553-5968513
本公告于2019年1月14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