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7民初2660号
芜湖博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李斌与被告张海龙、被告芜湖博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芜湖企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张海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鸠江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7民初2660号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因诉讼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卞慧慧
电话:0553-5968505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本公告于2019年1月1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