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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7民初4225号叶隆浩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01-24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8)皖0207民初4225号

叶隆浩

我院受理原告安徽创盛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烁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马彬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解除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隆浩于2017年8月23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AHSG20170811201);

二、确认车牌号为皖KN3239重型半挂牵引车(发动机号为3117G022154、车架号为LZGJL4Y40HX078915)及皖KFX30挂重型普通半挂车(车架号为LA9961XC4H0LSJ782)归原告安徽创盛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

三、被告叶隆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创盛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金40855.55元(此处租金暂算至2018年8月20日,此后仍按16901.11元/月继续计算租金至本判决生效之日,2018年8月20日后的租金计算总额不得超过304219.98元),并以该租金(包含2018年8月20日后的租金)为基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叶隆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创盛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元;

五、被告安徽烁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马彬对被告叶隆浩应承担的上述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给付金钱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安徽烁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马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隆浩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48元,由被告叶隆浩、安徽烁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马彬共同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07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本公告于2019年1月24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