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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7民初4493号鸠江区瑞尚家居经营部、侯艺雯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01-24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8)皖0207民初4493号

鸠江区瑞尚家居经营部、侯艺雯

我院受理原告陈军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陈军与被告鸠江区瑞尚家居经营部于2017年2月22日签订的《米洛西石材销售合同》;

二、被告鸠江区瑞尚家居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军15.6万元,并支付以4.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3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利息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陈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746元,由原告陈军负担987元,由被告鸠江区瑞尚家居经营部负担3759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207民初4493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本公告于2019年1月24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