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127号
臧德保:
本院受理原告房尚武诉被告臧德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共计10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沈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公告于2019年1月24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