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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7执恢26号刘昌华、赵光美执行裁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01-21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8)皖0207执恢26号

刘昌华、赵光美: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芜湖龙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昌华、赵光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拍卖你二人名下芜湖市三山区碧桂园翠堤春晓521#02室房屋,现该房屋由潘芬龙以162万元 拍得,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8)皖0207执恢2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刘昌华、赵光美名下位于芜湖市三山区碧桂园翠堤春晓521#02室房屋所有权及其他相应权利归买受人潘芬龙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潘芬龙时转移。二、买受人潘芬龙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限你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鸠江区法院执行局  鲍亚东

联系电话:0553-5968116


本公告于2019年1月21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