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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风华诉被告芜湖市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

日期:2019-01-30  作者:管静宇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原告吴风华诉被告芜湖市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


关键词  行政 信息公开 迳行裁定

裁判要点

1、各级纪检机关、监察机关及政法机关的办案材料,不属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公民对“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 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在立案登记制的背景下,对于一些明显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为了不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人民法院即使是一审基层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书面审理,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被告芜湖市监察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2013年1月8日张道安、梁林为王煜明上交被转交检察院、法院或上缴国库的款项相关信息。芜湖市监察局于2017年6月12日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被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原告认为,芜湖市监察局没有认真领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文件精神。该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除本条例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此条,即使芜湖市纪委上交赃款至国库不属于主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位公民。根据自身需要,完全可以申请该项信息公开。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芜湖市监察局公开2013年1月8日,张道安、梁林为王煜明上交的280万被转交检察院、法院或上交国库的相关信息。

裁判结果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皖0207行初34号行政裁决书:驳回原告吴风华的起诉。宣判后,原告吴风华提起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皖02行终128号(2017)皖02行终151号行政裁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吴风华向被告芜湖市监察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2013年1月8日张道安、梁林为王煜明上交被转交检察院、法院或上缴国库的款项相关信息,实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公民对“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风华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