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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传河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江北集中区支行银行卡纠纷案

日期:2019-01-30  作者:管静宇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陆传河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江北集中区支行银行卡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 银行卡 存款 盗刷

裁判要点

1、银行作为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储户将资金存入银行账户时,开户行有义务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并不断提高防伪技术条件。

2、储户作为银行存款的所有权人,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支付密码的义务,对于密码泄露存在一定的过错,导致存款被盗,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21日,陆传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江北集中区支行处申请办理一张牡丹灵通卡,卡号为6222021307005468879。陆传河曾于2016年2月4日参加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智慧通讯”手机店办理一项通过POS机刷卡40元,立即返还90元话费活动,陆传河并用涉案银行卡在该手机店一名陌生男子手中办理该项业务。2016年2月24日23时许,陆传河收到银行短信提示,涉案银行卡内存款43152.5元在广东省中山市通过转账及ATM取现的方式被盗走。当晚陆传河带着自己的银行卡向当地派出所报案,2月26日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立案侦查,此案尚在侦查中。随后,陆传河要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江北集中区支行赔偿存款损失未果。双方当事人对前述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皖0207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江北集中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江北集中区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陆传河陆传河银行卡存款21576.3元;二、驳回陆传河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陆传河提出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皖02民终243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从陆传河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江北集中区支行处办理银行卡之日起,陆传河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江北集中区支行之间就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应当共同遵守和履行。陆传河把资金存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江北集中区支行处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江北集中区支行就有义务保障陆传河的存款安全,陆传河享有随时支取自己存款的权利。在银行卡的妥善使用上,银行和持卡人都负有一定的义务。银行负有审查银行卡的真伪和密码的真实性,持卡人负有保管好银行卡和密码避免泄露的义务。本案中,陆传河在涉案银行卡未离身的情况下,卡内存款被他人在异地提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江北集中区支行作为银行卡的发卡机关,因其未尽到保障陆传河存款安全的义务,负有过错责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江北集中区支行辩称根据相关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江北集中区支行不承担责任。陆传河卡内存款被他人在异地提取时,陆传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江北集中区支行处所办理的银行卡在其身边。由此可见,陆传河持有的涉案银行卡已被他人复制,当他人使用复制卡时,银行的终端系统未能及时识别其真伪,由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江北集中区支行在银行卡的使用上存在技术缺陷,造成陆传河涉案银行卡内资金被盗,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江北集中区支行不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按照银行卡交易流程,成功提取卡内资金必须同时满足银行卡正确和密码正确两个条件,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交易失败,但是陆传河预留的密码是支取存款的必要条件,由于密码具有专属性、唯一性、私密性,且只有持卡人本人知晓。陆传河是在参加通过POS机刷卡40元,立即返还90元话费这一明显有悖常理的促销活动后,其银行卡内的存款在异地ATM机被盗取,陆传河亦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对避免密码泄露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本院酌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江北集中区支行对陆传河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规定,本案民事部分的审理并不涉及到刑事处理,本案无需等到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在进行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江北集中区支行不能以第三人的犯罪来免除自己的民事责任,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江北集中区支行向陆传河承担赔偿责任后,待刑事侦破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进行追偿。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江北集中区支行辩称本案的判决应该以公安机关对案件侦破认定的责任为依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