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市 鸠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皖0207民初5118号
宋邦斌、夏金姐:
我院受理原告赵子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邦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子荣借款本金43140元、支付律师费4000元、支付自2015年11月6日起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2%/月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夏金姐对被告宋邦斌的上述还款义务(含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712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宋邦斌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07民初5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本公告于2019年1月29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