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市 鸠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皖0207民初4730号
韦自如:
本院受理原告喻昌龙诉被告韦自如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喻昌龙与被告韦自如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喻昌龙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07民初473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张川
电话: 0553-8788419
本公告于2019年1月30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