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市 鸠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皖0207民初4897号
黄谱、张梦云:
本院受理原告徐道平诉被告黄谱、被告张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谱、被告张梦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道平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二、被告黄谱、被告张梦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道平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黄谱、被告张梦云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07民初489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张川
电话: 0553-8788419
本公告于2019年1月30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