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市 鸠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皖0207民初4413号
施元兵:
本院受理原告施立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施元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施立云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佘春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560元,由被告施元兵、被告佘春华共同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7民初44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杨从权
电话: 0553-5365009
本公告于2019年2月3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