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7民初3684号
江苏人人发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安徽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人人发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签订的《设备定作合同》;
二、被告江苏人人发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346.47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094元,由原告安徽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62元,由被告江苏人人发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532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07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本公告于2019年2月1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