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7民初5079号
张伟:
我院受理原告翟建秀、江兴亚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翟建秀、江兴亚起诉:1、判令被告张伟偿还原告租金170000元,利息22326.68元(月息按1%计算,自2017年8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9月18日,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伟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本公告于2019年2月1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