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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7民初4457号付厚锦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02-12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8)皖0207民初4457号

付厚锦

本院受理原告孙俊诉被告付厚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付厚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俊借款本金56000元,并以5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5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利息,直至借款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孙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付厚锦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07民初445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张川

电话: 0553-8788419


本公告于2019年2月1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