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7民初4860号
房尚宝: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沈巷支行诉被告房尚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房尚宝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沈巷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08年4月23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其中2008年4月23日至2009年4月22日按年利率12.699%的标准计息,2009年4月22日之后按年利率19.0485%的标准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房尚宝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07民初486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张川
电话: 0553-8788419
本公告于2019年2月1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