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7民初3317号
祁友邦:
我院受理原告盐城广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解除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祁友邦于2017年11月22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AHSG20171118272);
二、确认车牌号为苏J187R2莲花L5两厢轿车(车架号为LKGA5FG33CJ200530,发动机号为MLD3S0167)归原告盐城广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
三、被告祁友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盐城广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期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第三期应于2018年2月20日支付,租金按1036.01元/月计算,该租金总额不得超过35224.34元);
四、被告祁友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盐城广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律师费3682元;
五、驳回原告盐城广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元,公告费260元,合计802元,由被告祁友邦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07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本公告于2019年2月13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