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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民初180号刘家萍、高章森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日期:2019-02-19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9)皖0207民初180号

刘家萍、高章森

    本院受理原告曹化立诉被告刘家萍、被告高章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化立起诉:1、判令被告刘家萍、被告高章森支付原告挖掘机作业费7200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利息为1296元,合计849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本公告于2019年2月19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