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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7民初4886号陈大安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02-20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8)皖0207民初4886号

陈大安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沈巷支行诉被告陈大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陈大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沈巷支行借款本金29999.99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15年6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陈大安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07民初488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刘慧

电话: 0553-8788418


本公告于2019年2月20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