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112 号
沙翔:
原告李纪元诉被告沙翔、被告安能聚创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芜湖安能物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沙翔、安能聚创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安能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5644.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7972.8元、误工费45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500元等共计68257.58元(具体详见赔偿清单);二、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证据副本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承办法官:范云茂
电话:0553-5968503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19年2月20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