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435号
张凯:
本院受理原告周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平起诉: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8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2454.75元(按年利息18%自2017年3月20日暂计算至2019年1月7日,2019年1月7日后以本金为基数,年利率18%计算利息,直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以上合计人民币50954.7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人:周恒
电话:0553-5968517
本公告于2019年2月20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