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741号
尹善前:
本院受理原告水欣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水欣军起诉:1、被告尹善前立即归还原告欠款20000元及利息3600元(近3年);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人:周恒
电话:0553-5968517
本公告于2019年2月20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