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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7民初5340号邹玉良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02-20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8)皖0207民5340号

邹玉良

原告尚来喜与被告邹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07民初5340号民事判决书。

2018)皖0207民初5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邹玉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尚来喜借款2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60元,由被告邹玉良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承办法官:吴小妹              

电话:0553-5968502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19年2月20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