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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7民初4277号张晨晨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02-21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8)皖0207民初4277号

张晨晨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芜湖恒达花木城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晨晨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晨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芜湖恒达花木城有限公司返还641925.72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8日起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安徽恒达花木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07民初427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于2019年2月21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