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164号
韦长征:
本院受理原告赵四一诉被告韦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四一起诉: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公告于2019年2月25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