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238号
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晋奇荣诉被告李军、张强生、芜湖市正和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晋奇荣起诉: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55000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公告于2019年2月25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